社會福利身分 - 中低收入戶
政府為幫助生活陷入困難的家庭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提供相關的福利與服務,以協助其自立。
中低收入的資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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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且近一年居住國內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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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標準:
中低收入要如何申請?
申請人須備齊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公所申請,請見下圖說明:
圖片資料來源:衛福部網站
2. 國民年金保費減免:
兒童照顧
1.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政府為協助家庭支持期育兒照顧,提供以下不同照顧型態的補助與津貼。
2. 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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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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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2歲之我國籍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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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綜合所得稅稅率未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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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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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送」向兒童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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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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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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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957 福利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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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托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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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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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托與政府簽約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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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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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送托時數達30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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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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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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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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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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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以「郵寄」或「親送」向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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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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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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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957 福利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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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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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免學費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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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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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本國籍且入學當學年度9月1日前滿5歲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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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之私立幼兒園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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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具備由戶籍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定今年的中低收入戶身分後,即可由小朋友就讀的幼兒園協助家長申請本項補助款。更多詳細諮詢請見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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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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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學費補助: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時,其學費由政府給予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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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除免學費補助外,另依家戶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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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學生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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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符合申請資格的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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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國中小午餐費、代收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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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此為證明文件,然是否通過評估仍須與導師確認,非具有證明即可獲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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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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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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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無力繳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1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家庭經濟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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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突遭變故:指家庭經費發生變故之學生,須有學校教師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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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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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開學後2星期內統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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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中若有新增貧困學生,學生午餐費得隨時向縣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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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因補助金額需視各縣市政府或學校不同有所差異,請向就讀學校或教育局/處洽詢。相關資訊請見衛生福利部1957福利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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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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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開始施行「只繳息不還本」及「放寬緩繳門檻」等協助措施,讓貸款人於畢業後都有4年只繳息而無須還本的喘息期間。另,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每月收入未達3.5萬元者(021年因應疫情調整為每月收入未達4萬者),可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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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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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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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符合各縣市中低收入戶標準,列冊中低收入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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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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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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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年齡之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1/2。*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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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無須另外申請,社會局會直接將中低收入戶名冊給健保署,並直接將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費撥付健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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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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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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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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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以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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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前2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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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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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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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補助的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指定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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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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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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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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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前2者,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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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參考用,細節請再與公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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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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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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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收據正本(含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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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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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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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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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相關資訊請見衛生福利部1957福利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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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支持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以及期間與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3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年等服務,相關細節與服務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可向各縣市社會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