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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身分 - 其他身分

重大傷病

政府為減輕重病者就醫的經濟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就醫時,持重大傷病證明/健保卡於有效期限內,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即可免自行負擔費用。

哪些是重大傷病項目呢?

目前依法公告的重大傷病項目共計有30大項,詳細資料請參考健保署網站

免自行負擔費用的範圍有哪些?

  1.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2.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3.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4.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重大傷病證明資料依法已註記於健保卡,若符合以上範圍,則批價時則不收費,無須其它申請程序。

有甚麼資格?如何申請?

  • 申請資格: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其傷病符合重大傷病範圍;可於就醫時,主動詢問醫生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 申請方式:檢具應備文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以郵寄、親自送件或院所透過健保資訊服務網,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應備文件: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健保局網站下載。​

    •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

    • 身分證明文件(清晰足資辨識身分之正反面影本,十四歲以下無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卡。

    •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 另,部分疾病有特別應檢附資料,詳細資料請參考健保局網站

特殊境遇家庭

政府為協助因特殊事由遭遇困境的家庭解決其生活困難,而提供生活支持、緊急照顧等,協助家庭改善生活環境。

資格認定有哪些?

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經濟條件: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 急難事由:符合以下急難事由,除未婚懷孕限女性申請,其餘不分性別。

社會福利_特殊境遇家庭 急難事由.png

有哪些扶助內容又如何申請呢?

社會福利_特殊境遇家庭 內容與申請.png

早期療育

早期療育的介入,為的是協助有發展遲緩的兒童,藉由各項服務幫助孩子逐步發展,來增加發展遲緩兒童融入正常生活的能力。

甚麼是發展遲緩?

兒童在各領域的發展有一種或數項發展,與一般同年齡的兒童相比後,可能有落後的現象:

  • 認知學習,如:學習知識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 生理發展,如:肢體粗動作、精細動作表現、注意力表現。

  • 理社會、語言及溝通發展,如:與人、環境的互動、情緒行為、語言與溝通的能力。

  • 生活自理技能。

有時也會隨有學習障礙、動作發展遲緩等情形,須經專業醫生評估確認。

如何確定孩子有發展遲緩?

家長可以利用兒童健康手冊或參考國民健康署兒童發展連續圖,於平常自然情境下觀察:

  • 孩子的身高、體重及頭圍。

  • 孩子的生活狀況及行為反應。

進行自我篩檢,再根據記錄的資料跟熟悉的小兒科醫師、小兒神經科醫師或小兒精神科醫師來做討論,期望可及早發現問題並早期介入。

早期療育的服務內容

目前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服務已有一套完整的流程與服務,從初期的發現初篩、相關人員的通報、轉介,由各縣市的「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的專業團隊為孩子進行全面的發展評估,再由各地療育單位/機構來提供服務,來改善孩子的發展障礙。

若您對於擔心孩子有疑似發展遲緩,建議您可以:

  1. 利用線上通報系統進通報

  2. 至聯合評估中心由醫師協助您評估

  3. 向各縣市的通報轉介中心諮詢

相關資源,請洽詢社家署網站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生活,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提供資源以幫助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 扶助內容:

    • 符合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

    • 經訪查有需求可延長6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

  • 申請資格: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經社工訪視評估,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經濟條件:​

社會福利_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經濟條件.png
重大傷病
特殊境遇家庭
早期療育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申請期限和申請單位: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更多資訊請參考社家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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