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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權

顏面或外觀不同者在求職或就業的過程,容易遭遇就業權益的侵害,如雇主〝以貌取人〞的刻板印象或偏見,簡化的以外觀來判斷求職者適任與否、與工作表現。

【案例一】

因外觀疤痕被轉調內場

小美大二時,因家中意外失火導致顏面、雙手及身上有35%面積的燒燙傷,傷後藉由復健恢復手部功能,計畫返回打工的餐廳工作,但主管卻表示因小美外觀有明顯疤痕恐會嚇到用餐客人,若小美確定要回去工作,僅能轉調內場,不能從事原先的外場服務工作...

【案例二】

先天血管瘤面試遭拒

小葉,出生時右臉頰有紅色血管瘤。考上大學後,小葉為了負擔自己的生活開銷,於是到了一間雞排店應徵店員,老闆看到小葉右臉的紅色血管瘤,擔心會嚇到客人,影響到雞排店的生意,於是對小葉說:你長這樣會嚇到客人,我不能用妳!

我們的權利

我國有哪些法律保障相關權益嗎?如果雇主違反這些法律規定,我們又有什麼方法來主張我們的權利呢?​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什麼是就業歧視?

雇主因就業服務法第5條各列的18項法定原因,且原因與工作並無直接、正當之關聯,而拒絕給予勞工工作機會,即屬於「就業歧視」。

不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才受就業保障!

雇主雇用員工時,若因其身心障礙相關健康狀況而拒絕雇用,儘管該名勞工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雇主仍可能觸法!勞工可提出申訴,主管機構將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勞動部函釋,106年4月10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0457號函)

因此,雇主若以外觀為理由,拒絕錄用小葉、或要求小美調職,也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因為外觀對於雞排店店員與外場服務生的工作來說,外觀是跟工作內容無關的要件。

可以這麼做

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當事人若發現雇主有不當對待或差別待遇之行為,可填寫申訴書並提出相關佐證書面資料郵寄到當地勞工局/處提出申訴。相關單位將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就業歧視的認定與處份,而違反者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因檢舉而給予勞工不利的處分(例如:解雇、減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不利的處分無效。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 申訴流程 (mol.gov.tw)

 

向陽光基金會反應

陽光基金會掌握顏損朋友就業的困境,不僅推動臉部平權運動,更推動應徵履歷表移除照片欄位,希望落實就業平等。當您遭遇因外觀而被歧視、不公平對待的事情,邀請您分享您的經驗,讓陽光收集更多案例,轉化成為教育社會大眾的故事、倡議行動,請上臉部平權〝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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