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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參與權

每個人都有參與文化、娛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的權利,當然也包含了外觀不同者,因為文化、休閒娛樂與體育活動,是人類生活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不僅藉由參與創造並豐富各式且多元的文化內涵,更意味著與人、與社會的歸屬與連結。

【案例一】

顏損者參與廟會活動,遭歧視

58歲的阿哲罹患口腔惡性腫瘤,因手術治療切除右側臉頰,雖補有肌肉組織,但顏面外觀仍明顯,且嚴重影響其口腔功能,使其說話不清楚、無法正常飲水需要依賴吸管等狀況;阿哲的疾病使其暫時無法工作,平常也因擔心外觀難看而鮮少出門。某次,家人邀阿哲參與家鄉的大型廟會活動,卻遭參與活動的民眾歧視:「你這樣還敢出門喔!」

【案例二】

唐氏症女子購物,遭店家歧視驅趕[1]

2013年6月高雄一名唐氏症女子,到住家附近速食店買冰淇淋,店家竟然打電話報警,謊稱有「流浪漢鬧場」,但員警抵達後見該名女子並沒有攻擊行為,也不是店經理口中的流浪漢,店家卻表示:「只是要你們警察趕她出去,我們這要做生意!」

【案例三】

「沒有把障礙者辦進去」的世大運

2017年我國盛大舉辦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正當全國陷入為國家代表加油之際,有許多障礙者也想要參與盛會或觀賽,卻因為主辦單位無障礙規劃不佳,造成不得其門而入的窘境,如:部分場地明明有無障礙電梯,但以運動員使用為由管制;因障礙者無法使用一般購票網路系統購票,卻被限制若要參加開閉幕式或各個賽事分別要在7月12日前及7月底前完成網路登記,一般人則不受7月底的限制,直到門票賣完為止;更不用提比一般席次更是少之又少的輪椅席次...

 

[1] 唐氏症顧客上門 麥當勞報警:「影響觀感,帶她就醫」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新聞雲http://hre.pro.edu.tw/society/3668

我們的權利

  • 《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
    一般原則提到: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意即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權利,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不得歧視或予以限制。同時,也強調不得將損傷視為剝奪或限制權利的正當理由!

     

  •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0條

    • 身心障礙者有權利與其他人一樣,能參與文化、藝術、休閒及運動等活動,​

    • 政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無障礙的觀賞及閱讀文化、戲劇等展演、書籍等文化素材,以及參與運動、旅行等活動,

    • 且鼓勵身心障礙者發揮藝術和創意之才能。
       

  •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52條
    規範政府應辦理相關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包含:休閒文化、體育活動、政治參與、並促進無障礙環境、公共資訊無障礙等。

可以這麼做

認識自己的權利,而能理直氣壯

當我們能認識自己的權利,知道自己即使顏面/外觀不同,仍然與所有人一樣,都是有尊嚴、價值的,同時享有相同的人權與自由,更不能因為外觀不同而被剝奪、限制與排除。

向相關單位陳情

自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國更於103年將其國內法化,連帶影響政府為落實公約要求的各項基本權利,逐漸在各項政策上修正、調整,同時也積極接納民眾的意見反應,因此鼓勵民眾若有權利侵害事情發生,可透過陳情/申訴管道向政府反應,相關申訴管道如下:

透過陽光基金會反應您的經驗

陽光為協助顏面損傷朋友爭取更多權利,設有「臉部平權報不平」專頁,供顏面/外觀不同者在遭遇權益受侵害時,可藉由分享經驗供陽光累積案例,讓陽光和你一起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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