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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權

在傳統醫療權威的文化習慣下,我們並不習慣從權利的角度思考:每一個人都有獲得「健康」的權利,同時,「醫療使用者」(看病者)與「醫療服務提供者」(醫病者),兩者之間應存在著平等且相互尊重的關係。

【案例一】

身心障礙者就醫困難[1]       

身心障礙者在就醫的過程中經常遭遇許多限制與障礙,例如有台階的診所入口、沒有無障礙廁所等,均降低了輪椅使用者的就醫便利性;不友善的醫療環境,如:偏高的檢查台,使得移位不便者無法有自尊且順利躺上檢查台、不方便的掛號方式,令視障或聽障者必須求助他人才能就醫,甚至缺乏友善且主動說明相關醫療資訊的環節,協助障礙者了解與掌握。

【案例二】

醫療決策誰來決定?誰的責任?

小惠每次遇到回診看醫生都很緊張,因為她不知道可以問醫師甚麼問題?因為擔心問了醫生會生氣,只好假裝自己沒問題或都聽得懂,反正好像每次打雷射都還算順利...

 

雅玲帶著2歲的女兒接受雷射治療,因為醫師說臉上的血管瘤需要早期治療,才能有效抑制,但是每次看著女兒在沒有麻醉的情況下,哭得聲嘶力竭,雅玲都懷疑自己這樣的決定是對的嗎?

【案例三】

顏面血管瘤而遭保險業者拒保

當依約前來的保險業務看見小玉,從右臉頰延伸至耳後佈滿鮮紅的血管瘤後,立即簡單說明保險內容,並有意無意地暗示小玉這樣的狀況,核保並不會通過,不用浪費時間....

 

[1] 參考資料:https://www.enable.org.tw/issue/item_detail/918

https://www.enable.org.tw/issue/item_detail/919、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d2e1gHriWo

我們的權利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因身心障礙,而受到歧視,而能獲得與他人相同最高的健康標準。

    • 規劃服務以滿足身心障礙的特別需求、甚至是極小化與預防進一步的障礙發生。
       

  • 《憲法條正條文》第10條第7項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6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可以這麼做

身心障礙者與團體齊力向政府爭取權利

面對就醫過程中硬體(如環境、設備)和軟體(如掛號流程、系統)導致就醫不便之處,多年來,許多身心障礙者與團體不斷地向政府反應、爭取,目前已逐漸改善中,例如:醫療改革基金會透過公聽會邀請各團體、專家學者與政府官員討論對話,以監督政府改善診所的無障礙就醫環境。

醫療共享決策

不僅是醫生,接受治療的當事人,也有權利參與決定自己的醫療計畫,帶您來了解衛福部推廣「醫療共享決策」,想知道更詳盡的資訊,請搜尋「醫療共享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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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保險業辦理核保於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的基礎,不可以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如有僅以因身心障礙即予以不當加費或拒保的情形,將依保險相關法令處以罰鍰或糾正處分,將視情況開罰 60 萬到 1200 萬元。相關諮詢與申訴有:

  • 致電金管會1998專線

  • 致電產、壽險公會身心障礙者投保申訴專線(產險公會:0800-221-783;壽險公會:0800-221-348)

  • 向業務員所屬保險公司之客服管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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